日期:2022-09-15
律师评述
振徽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诉讼请求不仅关系法院审理的法律关系,更关系当事人对法院所作出的请求能否实现、诉讼费用承担等诸多方面。原告在起诉时既要考虑诉讼请求的正当性,也要考虑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主张违约责任,是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体现,也是法律赋予守约方的权利。而诉讼请求的合理主张,不仅是维护民事诉讼秩序的需要,更是纠纷化解、降低诉讼成本的需要。如本案原告起诉违约金1058000元,法院仅支持了15386元,自身还承担2万多元的诉讼费用,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
振徽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2018年12月16日,甲公司(发包人)与乙公司(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将厂房交由乙公司施工,工程款分批支付,2021年1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2021年10月10日完成竣工结算,项目审定价为10580000元。
2021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付款节点进行调整,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800000元,分别于收到乙方发票后十日内支付10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500000元,如甲公司未按本协议支付工程款,则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结算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后甲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750000元,剩余50000元未支付。
2022年7月20日,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甲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约定,欠付50000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58000元。
案情分析
振徽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甲公司委托,指派张智宇律师、陈志祥律师承办本案。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与甲公司负责人详细了解了本案具体情况,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058000元数额是否合理?
2022年8月23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就违约金1058000元数额是否合理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乙公司诉称,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甲公司未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欠付50000元,就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058000元。
我方律师发表辩论观点:
第一,虽然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但是《补充协议》约定“结算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未明确约定“结算金额”是项目审定价10580000元,还是《补充协议》的800000元到期应付未付款。该“结算金额”并未明确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应按照乙公司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确定违约责任,乙公司主要损失为资金占有损失。
第二,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真实意思是《补充协议》800000元金额的应付而未付的数额属于违约,所以应以协议未付款数额50000承担违约金,而不是按照项目审定价10580000元金额的10%承担违约金。
第三,乙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1058000元,明显高于对乙公司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规定,赔偿损失不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5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九民纪要)均对违约金过高法院进行降低具有明确规定。乙公司主要损失为50000元资金占有损失,所以现乙公司主张违约金1058000元明显高于其损失,所以人民法院应以50000元为标准,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进行降低。
第四,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本意是督促合同双方诚信交易,从本案来看,甲公司此前工程款一直是按期且超额支付,而乙公司却是频繁延长工期,逾期竣工近两年时间,所以从整个交易环节来看,甲公司一直是守约方,法律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所以乙公司主张的高额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振徽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法院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将根据甲公司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乙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5386.83元,驳回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现判决书已生效,委托人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表示对代理律师的专业专注、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非常认可。
★
张智宇律师,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主攻企业合规、合同风险防控与纠纷解决、建设工程。自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纠纷数百起,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多年来潜心钻研企业合规事务、风险防控、纠纷处理,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张智宇律师始终秉承 “案件无大小,用心办好每一案!”的办案态度,认真负责、专业专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