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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胜诉案例解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维持原判,律师代理策略全揭秘!

日期:2025-08-04

导语:

近日,张智宇律师代理的顾问单位的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顾问单位是被告,原告起诉时将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AB也一并起诉,要求AB也一并承担责任。案件涉及合同主体认定、违约金计算、双倍租金调整等争议焦点,案件经过张智宇律师代理,为顾问单位避免85万余元的损失,并且驳回了原告对AB的起诉。以下是案件深度解析及胜诉要点总结。

一、案情回顾

20199月,原告公司(出租方)与被告公司(承租方)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钢管、扣件等设备,租期至20201230日。合同到期后,被告公司未归还设备且未续签合同,原告主张双倍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等合计132万余元,双方对责任主体及费用计算产生争议,诉至法院。原告起诉同时将被告公司签订合同的人员AB一并起诉,要求AB与被告公司共同支付相关款项。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

1. 合同主体认定:AB是否担责?

争议点:A被告公司股东)、B(项目经理)作为合同签字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

合同明确乙方为被告公司,且履行过程中的发料单、租费单均以被告公司为抬头;AB系职务行为,非合同主体。

胜诉关键:律师通过举证合同文本及履行记录,精准锁定责任主体,排除个人责任。

2. 违约金与租金支付时间争议

争议点:合同条款对租金支付时间约定存在矛盾(如“按月支付”与“按季度支付”)。

法院认定:因条款冲突且双方未最终结算,付款时间无法确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缺乏依据。

律师提示:合同条款需明确一致,避免歧义;主张违约金需以明确约定或实际损失为前提。

3. 双倍租金是否支持?

争议点:合同约定到期未续租产生的租金,则按2倍租金计算,被告公司主张双方已口头协商按原标准履行并且2倍租金约定过高,应当降低。

法院认定:

被告公司未续签合同亦未归还租金设施,构成违约,但原告主张按2倍租金支付超期租金,租金标准过高,酌定调整为130%

律师提示:违约金调整需综合合同目的、过错程度及损失填补原则,律师成功说服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降低违约金标准

三、胜诉经验总结

合同签订阶段:

明确合同主体,避免签字人身份混淆;

租金支付条款需清晰无矛盾,建议采用单一结算标准。

履约管理阶段:

定期对账并留存书面凭证(如发料单、租费单);

到期前书面催告续租或归还,固定违约证据。

诉讼策略阶段:

精准锁定责任主体,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责任;

违约金主张需结合实际损失,避免“一刀切”高额索赔不然不仅得不到支持,原告还要多交诉讼费

四、结语

本案二审维持原判,体现了法院对合同条款文义解释、违约责任公平裁量的审慎态度。对于建筑租赁行业企业,规范合同管理、强化履约证据留存是规避风险的核心。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本案胜诉得益于律师对细节的精准把控及对司法裁判规则的深刻理解。如需类似案件咨询,欢迎联系张智宇律师团队!


张智宇律师,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职律师,合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泗县商会副秘书长,高级企业合规师。刑事辩护领域:张智宇律师擅长经济犯罪、诈骗类犯罪、涉众犯罪辩护,其承办的多起刑事案件通过辩护取得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不起诉、判处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民商事领域:张智宇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经济类纠纷,诉讼与仲裁,曾办理多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案件。张智宇律师,联系电话:1822692733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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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诈骗案(公司涉案10余人), 法院审判阶段辩护获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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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宇律师,联系电话:1822692733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