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8-01
导语:当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因不满调岗主动离职,却转身索赔经济补偿金和社保赔偿,企业该如何应对?近期,张智宇律师团队代理顾问单位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成功驳回员工全部请求!案件精准破解两大核心争议焦点,堪称企业处理“超龄用工”与“合法调岗”的“教科书级胜诉典范”。现将核心要点与实操启示分享如下:
一、案情速览:离职索赔的“连环局”
员工A女士在顾问单位工作多年,两年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及时终止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了《劳务合同》。案件争议起因是A女士因个人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加之单位因经营需要给其依法安排调岗,因不满公司工作调动,以“公司强迫调岗”为由主动提出离职。离职后,A女士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又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保赔偿。案件经张智宇律师团队代理,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均驳回A女士请求!
二、胜诉核心:精准狙击两大争议焦点
本团队在代理过程中,牢牢抓住案件命脉,围绕两大核心争议焦点,构建了无可辩驳的防线:
焦点一:离职时,双方还是“劳动关系”吗?—— 经济补偿金的根基被瓦解!
员工主张:虽达退休年龄,但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离职应获补偿。
我方精准反击与论证:
1. 法律依据清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使得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法院应审查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不能仅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继续用工就认定劳动关系。达到退休年龄是法律赋予的劳动关系终止点。
3、关键事实锁定:单位在A女士达到退休年龄时,已明确终止原《劳动合同》,并重新签订了《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A女士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社保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非单位过错所致。因此,A女士和单位之间已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了劳动关系。此次,争议两者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最终法院结合事实和法律驳回了A女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焦点二:调岗=“强迫”?—— 离职理由被事实击穿!
员工主张:单位单方强制调岗,其系被迫离职。我方提供有力证据支持。
我方调取了完整的钉钉沟通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记录清晰显示,单位在提出调岗时,已明确告知A女士“有权拒绝”该调岗,充分保障了其协商权。面对单位的告知,A女士并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明确、正式的反对意见。更为关键的是,A女士实际到新岗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其是在履行新岗位职责后,才突然发出离职通知,声称“被迫”。因此,司法机关认定单位不存在“强迫调岗”行为,A女士主张的“被迫解除”理由完全不成立,索赔经济补偿金的基础彻底丧失。
三、企业启示录:胜诉背后的风控智慧
本案的完胜,不仅源于精准的法律适用和扎实的证据组织,更体现了顾问单位在用工管理上的前瞻性和规范性,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退休年龄”红线,务必及时处理!
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立即启动劳动关系终止程序。如需继续用工,务必及时、清晰地重新签订《劳务合同》/《返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已转变为劳务关系。这是规避后续劳动关系争议风险的基石!
2. “未享受待遇”原因,关键在区分!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待遇,必须清晰界定原因。如系员工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单位无责,可安心建立劳务关系。本案胜诉的关键之一就在于精准锁定并证明了此点。
3. 调岗操作,“程序正义”与“留痕”是黄金法则!**
充分协商告知:任何调岗变动,必须履行协商程序,明确告知员工享有拒绝权(如本案中的书面/电子告知)。
保留书面证据:协商过程、告知内容、员工反馈(尤其是未明确反对)等,务必通过邮件、OA、钉钉、微信等可留痕的方式进行并妥善保存。本案的钉钉、微信记录就是扭转乾坤的“黄金证据链”。
关注实际履行:员工未明确反对且实际到岗工作的,是对调岗的认可。
四、结语
这起案件的胜利,是法律规则、事实证据与企业规范管理共同作用的结果。它再次警示:用工管理无小事,细节决定成败。尤其在处理超龄人员用工、岗位变动等敏感问题时,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强化证据意识、实现规范化操作,是企业有效规避劳动争议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制胜法宝。
张智宇律师,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职律师,合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泗县商会副秘书长,高级企业合规师。刑事辩护领域:张智宇律师擅长经济犯罪、诈骗类犯罪、涉众犯罪辩护,其承办的多起刑事案件通过辩护取得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不起诉、判处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民商事领域:张智宇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经济类纠纷,诉讼与仲裁,曾办理多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案件。张智宇律师,联系电话:18226927338(微信同号)
部分刑事案件摘要
薛某诈骗案(公司涉案70余人), 公安侦查阶段成功不予批准逮捕、获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获不予起诉
方某职务侵占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获不予起诉
陆某诈骗案(公司案涉10余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获不予起诉
石某诈骗案(公司涉案10余人), 法院审判阶段辩护获缓刑判决
肖某诈骗案(公司涉案60余人),法院审判阶段辩护获缓刑判决
吴某诈骗案,公安侦查阶段成功获取保候审张某交通肇事案(逃逸、被害人死亡),从公安侦查阶段介入,法院审判阶段将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辩护为三年以下,并获得缓刑判决王某掩隐案,检察院阶段获取保候审,法院阶段获缓刑
孔某开设赌场案,成功将五年以下刑期辩护为两年有期徒刑
吕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的罪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 …...
部分民商事案件摘要
邱某与安徽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成功
合肥某置业公司诉宣某再审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驳回对方再审申请
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诉安徽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公司减少100余万赔偿
陈某诉某消防公司、冯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为原告挽回损失70余万元
合肥某公司诉向某合同纠纷,为原告挽回损失70余万元
张某、肖某诉周某、葛某等代位权纠纷,驳回对方起诉
王某诉合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驳回对方起诉
厦门某公司、孙某与 合肥某高新园区、某管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后发回重审……
张智宇律师,联系电话:1822692733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