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3-19
【案件背景】
滁州市南谯某酒店(以下简称“酒店”,为个体工商户)因员工聂某主张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索赔12,000元,被申请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聂某声称其于2024年3月至5月在酒店从事线上运营工作,但酒店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抗辩,主张聂某仅为经营者王某个人提供劳务,与酒店无关联。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东梅律师承办此案,代理单位参加仲裁,成功争取到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的裁决,使争议圆满解决。
【争议焦点】
1.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申请人主张:其接受酒店经营者王某管理,从事线上运营及海报设计,应视为酒店员工。
被申请人抗辩:聂某实际为王某个人提供劳务,工作内容与酒店主营业务无关,且工资由王某个人支付,与酒店无法律关联。
2. 被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申请人仅以酒店为被申请人,未列经营者王某的个人基本信息,涉嫌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仲裁裁判】
1. 劳动关系不成立
仲裁庭认定:聂某的工作内容(线上运营、海报设计)与酒店经批准的“正餐服务、烟酒零售”业务无直接关联,且其接受王某个人管理、工资由王某私人账户支付,无法证明与酒店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2. 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驳回申请人经济补偿、经济赔偿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
【律师办案要点】
1. 精准打击劳动关系认定漏洞
- 业务关联性举证:通过酒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证据,证明聂某从事的“海报设计”与酒店主营业务无关,剥离个人劳务与酒店业务的混淆。
- 管理关系切断:强调聂某直接受王某个人指挥,酒店未参与其考勤、考核等管理环节,否定劳动关系从属性特征。
- 资金流向澄清:指出工资由王某私人账户发放,非酒店对公账户支出,切断劳动报酬支付链条。
2. 程序法与实体法双重防御
- 主体适格抗辩:援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强调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有字号的,应以“字号为当事人+注明经营者”,揭露申请人遗漏经营者基本信息的失误。
- 举证责任倒置应对:利用“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要求申请人举证劳动关系存在,因其证据不足而承担不利后果。
3. 风险预警与反制策略
- 提前预判聂某可能通过补强证据(如微信记录、录音)迂回证明劳动关系,故在庭审中重点攻击其证据的关联性弱点。
- 通过“主体不适格”程序性抗辩,彻底阻断其索赔路径,避免实体争议的进一步发酵。
【案件意义】
1. 对企业用工的启示
- 业务关联性是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即使存在劳务关系,若工作内容与用人单位主营业务无关,仍可规避劳动关系风险。
- 规范经营者个人行为:避免企业主以个人名义介入员工管理,防止劳动关系与个人雇佣关系混同。
2. 对劳动者的警示
-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严格:劳动者需完整证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 诉讼策略需严谨:遗漏被申请人经营者基本信息导致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
附:法律依据
-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