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3-19
【案件背景】
滁州市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员工龚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龚某因公司长期未缴社保提出离职后,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62,500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其已通过《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免除责任,且龚某系主动辞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东梅律师承办此案,代理劳动者参加一审诉讼,成功为劳动者争取到80%经济补偿金的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
1. 员工签署的《放弃社保申请书》是否有效?
公司主张:龚某自愿签署申请书,承诺“不得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或主张补偿”,且公司已按月支付社保补贴,应免除责任。
龚某抗辩:申请书为格式条款,免除了公司法定义务,且社保补贴只是在工资单上巧设的一个名目,未实际发放,离职系因公司长期违法未缴社保。
2. 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支付?
公司认为:龚某系主动辞职,且工作年限计算有误,不应支付补偿。
龚某主张:公司未缴社保违法,其被迫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应获经济补偿。
【法院裁判】
1. 《放弃社保申请书》无效
法院认定: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协议免除。公司提供的申请书为格式条款,免除己方责任且违反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公司未为龚某缴纳社保,构成违法。
2. 经济补偿金支持80%
法院认为:龚某因公司未缴社保离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情形,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因龚某自愿放弃社保存在一定过错,酌定按80%比例支持,即50,000元(5,000元×12.5个月×80%)。
【律师办案要点】
1. 攻破格式条款效力
- 揭示公司利用空白申请书批量签署的违规操作,证明条款非员工真实意思表示。
- 结合工资流水等证据,指出“社保补贴”未实际发放,驳斥公司“已履行义务”主张。
2. 精准适用法律规定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明确未缴社保的法定解约权及补偿标准。
- 引用《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强调社保义务的不可协商性。
3. 平衡双方过错责任
- 承认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瑕疵,但强调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绝对责任,争取酌减而非全盘否定补偿。
【案件意义】
1. 对企业警示
- 任何试图通过格式条款规避社保义务的行为均属无效,企业应依法为员工参保。
- “社保补贴”替代缴纳社保存在法律风险,可能引发补缴成本及赔偿责任。
2. 对劳动者启示
- 即使签署放弃声明,仍可依法维权,社保权益受法律强制保护。
- 保留证据(如工资条、申请书等)对后续争议至关重要。
附: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解除权)
-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支付情形)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缴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