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5-09-01
一场跨国离婚诉讼,被告远在海外且拒绝配合,法院缺乏涉外案件经验,却最终成功送达并判决离婚。本文将分享这起案件的突破之道。
近日,一位中国籍女士在与外籍丈夫的离婚诉讼中获得胜诉判决,法院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双方均同意离婚,却因被告拒绝返回中国办理手续而不得不对簿公堂。
案件最大的难点不在于实体争议,而在于程序障碍:如何向远在国外的被告送达法律文书?
一、案件背景:跨国婚姻的无奈
原告为中国籍公民,被告为外籍人士。双方感情破裂后,虽均同意离婚,但被告拒绝配合任何形式的协议离婚程序,明确表示不会返回中国办理手续。
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意味着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境外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后,案件才能进入实体审理。
二、程序困境:跨国送达的挑战
本案面临三重困难:
1. 被告拒不配合:被告明确拒绝提供邮寄地址或接受电子送达
2. 法院经验不足:受案法院较少处理涉外案件,对跨国送达程序不熟悉
3. 语言障碍:法律文书需要翻译为被告所在国官方语言
面对这一困境,张律师代理后没有放弃,而是开展了以下工作:
(突破之道:专业+沟通+耐心)
第一,深入研究送达规则
张律师代理后全面梳理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送达的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协助条约,为法院提供了清晰的法律路径。
第二,多次与法官沟通
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进行专业沟通,解释涉外送达的特殊程序和操作要求,帮助法院理解跨国送达的合法方式。
第三,专业翻译配合
聘请专业翻译机构将诉讼文书翻译成被告所在国官方语言,确保送达文书的合法有效。
三、成功关键:公告送达的合法运用
法院在尝试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后,法院最终依据该法相关规定,采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公告期满后,案件依法进入审理程序。由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案件获得胜诉结果。
送达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在本案中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且与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共同被告的,向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
(七)受送达人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送达;
(八)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九)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十)以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达,但是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禁止的除外。
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现为,民诉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告方式送达时,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四、案件启示:跨国诉讼的专业价值
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给我们带来三点启示:
1. 涉外诉讼专业性强:跨国诉讼涉及复杂的程序规则和国际司法协作,需要专业律师的介入
2. 沟通是关键环节:张律师多此与法官沟通相关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帮助法院理解涉外程序规则,协助法官聘请有专业资质的外文翻译机构
3. 耐心是必要品质:跨国诉讼往往耗时较长,需要当事人和律师都有足够的耐心等待程序完成
跨国婚姻解除在实体上可能并不复杂,但程序上的障碍往往令人望而却步。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耐心的程序推进,这些障碍是可以克服的。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已隐去案件细节和个人信息)
张智宇律师,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职律师,合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泗县商会副秘书长,高级企业合规师。刑事辩护领域:张智宇律师擅长经济犯罪、诈骗类犯罪、涉众犯罪辩护,其承办的多起刑事案件通过辩护取得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不起诉、判处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民商事领域:张智宇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经济类纠纷,诉讼与仲裁,曾办理多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案件。张智宇律师,联系电话:18226927338(微信同号)
部分刑事案件摘要
薛某诈骗案(公司涉案70余人), 公安侦查阶段成功不予批准逮捕、获取保候审,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获不予起诉
方某职务侵占案,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获不予起诉
陆某诈骗案(公司案涉10余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获不予起诉
石某诈骗案(公司涉案10余人), 法院审判阶段辩护获缓刑判决
肖某诈骗案(公司涉案60余人),法院审判阶段辩护获缓刑判决
吴某诈骗案,公安侦查阶段成功获取保候审张某交通肇事案(逃逸、被害人死亡),从公安侦查阶段介入,法院审判阶段将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辩护为三年以下,并获得缓刑判决王某掩隐案,检察院阶段获取保候审,法院阶段获缓刑
孔某开设赌场案,成功将五年以下刑期辩护为两年有期徒刑
吕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的罪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 …...
部分民商事案件摘要
邱某与安徽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成功
合肥某置业公司诉宣某再审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驳回对方再审申请
安徽某建设工程公司诉安徽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公司减少100余万赔偿
陈某诉某消防公司、冯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为原告挽回损失70余万元
合肥某公司诉向某合同纠纷,为原告挽回损失70余万元
张某、肖某诉周某、葛某等代位权纠纷,驳回对方起诉
王某诉合肥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驳回对方起诉
厦门某公司、孙某与 合肥某高新园区、某管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后发回重审……
张智宇律师,联系电话:1822692733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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