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公司于疫情前分别签订两份医疗设备《租赁合同》,约定山西某医院向上海某公司租赁医学检验设备,原告上海某公司依约交付租赁设备,由于疏忽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亦未要求被告出具验收材料。后被告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设备租赁费。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某公司委托后,指派陈志祥、林静(实习)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全面梳理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收集相关有利证据,夯实事实基础,针对被告的抗辩主张,做好切实的出庭准备。

【一审过程】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组建了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负责代理此案。庭审过程中我们全面梳理了合同履行的证据,明确了两份租赁合同的租金、租赁期限、支付条款及双方盖章的过程,整理了发票开具及送达凭证、催款函件等,证明上海某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又细致地核算了租金金额,证明了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被告山西某医院在设备达到其安排的地点后,陆续向原告支付部分租赁费视为对租赁设备调试并验收合格的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我方观点,判令被告山西某医院向我方支付租赁费。
【二审过程】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以租赁设备未实际交付、租赁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进行抗辩。我方针对性地调取当地卫健委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对方检验科主任签字确认的“病人检测收费统计单”,证明设备已实际交付,对方已实际投入使用,上海某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山西某医院上诉称设备未实际交付、租赁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经两次庭审,最终判决驳回山西某医院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上海某公司获得全面胜诉,山西某医院需支付医疗设备租赁费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
【办案感悟】
证据为王:细节决定成败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设备实际交付、发票送达等“细枝末节”证据的完整留存。律师团队通过调取卫健委出具的验收合格证书、对方检验科主任签字的验收报告、另案判决书,证明租赁设备实际交付并使用,彻底击破被告“设备未实际交付”“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的谎言。
【办案札记】
本案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精准的法律适用及对被告抗辩策略的有效预判,最终在两审程序中均取得全面胜诉,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始终以“专业、细致、高效”为宗旨,致力于为企业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