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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徽成功案例】马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案成功辩护
日期:2026-07-02
【
案情回顾】
2025年12月12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备受关注的涉企刑事案件。被告人马某(化名)被检察机关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提起公诉。该案涉及企业财务管理、家庭财产混同、资金用途界定等复杂法律问题,社会关注度高。
据起诉书指控:
虚开发票罪:2021年12月,时任上海某电力工程公司总经理的马某,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指使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价税合计96万元,通过走账方式套取现金60万元。
挪用资金罪:2022年1月,马某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账户内200万元资金分别转至合作方范某个人账户及范某控制的安装公司账户,用于借款并收取利息4.5万元。同年6月,借款人归还本金200万元至公司账户,但公司随即向范某及其公司再次转账80万元,该款项直至案发仍未收回。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擅自将单位资金出借给他人,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
【辩护策略】
面对双重指控,振徽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由主任律师陈志祥牵头,联合上海知名刑辩律师徐晓明律师组成专业辩护团队,全面展开案件研判与辩护工作。
一、对虚开发票罪: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
辩护人对虚开发票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主张:马某系为解决公司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实施行为;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重大损失;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弥补过错。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对挪用资金罪:核心突破——资金性质认定之争
这是本案辩护的关键所在。辩护团队提出三大核心观点:
1. 资金来源并非公司资产
经查证,该200万元系马某与其兄长(公司大股东)共同购买理财产品后的赎回款,原属家庭共有财产,后经兄长授权转入公司账户以公司名义购买理财产品,但并未转化为公司所有资金。
2. 资金使用目的明确,非“占有”或“挪用”
马某在出借前
已
要求借款人范某向大股东出具借条,并约定年利率9%;利息亦由马某代收后交由公司财务入账,未私自截留;所有操作均体现为“代为管理家庭资金”的行为,而非滥用职权。
3. 系家庭内部经济纠纷引发,主观恶性极低
案件起因源于兄弟间关于家族资产使用的分歧,马某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可灵活调度资金,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案发前已主动将全部款项退还,未造成实际损失。
> 辩护人强调:“若将家庭共有的理财赎回款认定为‘单位资金’,则可能违背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也容易导致对私人财产权益的不当干预。”
【庭审结果】
2026年3月,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合议庭充分听取辩护意见,结合证据链完整性、资金来源背景、当事人主观意图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对挪用资金罪不予支持,法院认为: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挪用公司资金的证据不足以排除其资金性质为个人资金的可能性……不能证明该笔款项属于公司所有,亦无法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
“
资金性质不属于单位资金
”“
缺乏挪用故意
”
等关键辩护意见。
【律师点评】
> 陈志祥律师表示:
> “这起案件看似是一起普通的职务犯罪,实则触及了‘公司账户资金’与‘家庭共有财产’的边界问题。我们始终坚持‘事实为本、证据为王’的原则,通过详实调查还原资金流向真相,最终让司法机关认识到:不能仅因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就简单推定其为‘单位资金’。”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是对一名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捍卫,更体现了司法对
“
家庭财产混同
”“
企业代管私产
”
等现实问题的理性认知。未来类似案件中,应更加注重资金来源、使用目的、权利归属的实质审查,避免
“
一刀切
”
式定罪。
【结语】
此次成功辩护,展现了振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复杂商事背景下的精准研判能力、跨领域协作的专业素养以及对法治精神与人权保障的坚定维护。
振徽律所始终秉持“以专业守护正义,以责任捍卫权益”的执业理念,持续为民营企业、企业家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案件承办律师:
陈志祥 律师 | 振徽律师事务所 主任
如需了解本案详细法律文书或获取辩护策略分析报告,请联系振徽律师事务所刑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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