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 范贵芬

案情简介
刘某是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2019年5月5日15时许刘某驾驶该重型自卸货车,沿安徽省某县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未保持与前方同向行驶车辆的安全距离,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三轮汽车驾驶人张某,致张某死亡。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驾驶员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肇事车辆已在XX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肇事车辆挂靠XX运输有限公司营运。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关于保险金赔偿产生争议,保险人以刘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处于“注销”状态而拒绝赔偿。
2020年1月8日,死者张某的近亲属将刘某、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合计1019356元。
案情分析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接受肇事车辆实际车主驾驶人刘某的委托,指派陈志祥律师、范贵芬具体承办该案。该案的争议焦点,刘某在事发时没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能否成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围绕这个焦点,代理人在合肥市运管处实地查询了刘某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登记信息,发现刘某的从业资格证的发证日期是2014年6月10日,有效期止2020年6月10日,状态栏显示“注销”。那么,该证在有效期内,但是处于注销状态,到底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事由呢?根据当事人刘某提供的两份保险单(交强险、商业险)载明的条款,代理人认为,刘某具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从业资格,只是处于注销状态,刘某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肇事车辆属于准驾车型,刘某的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处于“注销”状态,不属于商业保险条款中的保险人免责情形,由此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
2020年4月23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发生时,刘某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处于“注销”状态,如果不能证明该证是在事发后注销,则推定是在事发之前注销。因此,认为超出交强险之外的部分,保险公司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代理人依据保险法相关理论结合保险条款规定认为,刘某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到2020年6月10日;该项资格认定属于交通运管部门对于行业管理的需要,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查询得知,刘某的从业资格证在有效期限内,只是处于“注销”状态,没有增加驾驶行为的风险,不属于保险条款免责情形。因而,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属于保险责任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员在经过考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说明其已经具备了驾驶相应车型所必需的技能、知识和条件,并非需要通过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有关知识、技能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后才可以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支持了受害人亲属的诉讼请求。
案号:一审:巢湖市人民法院(2020)皖0181民初1001号
二审: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民终66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