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2月施某等人通过非法购买股民的个人信息,向目标客户拨打电话,冒充某公司或期货平台工作人员,使用一定话术,引诱被害人入金,隐瞒入金并未接入正规大盘而是在被告人预先设置的资金池中。之后又以假冒投资顾问诱导被害人频繁交易、冒充已盈利客户现身说法增强投资者信心、发送虚假客户盈利图片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继续入金投资,诱导被害人频繁操作以骗取高额手续费,同时采用高杠杆、强制平仓、加收过夜仓息等手段直接占有客户亏损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2018年2月被害人报案,案件被立案侦查,后被起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
施某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使用该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数额18254856.6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辩护:
本案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陈志祥、崔换地律师系在重审一审阶段才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该案共计起诉了74位被告人,施某为第三被告人。原一审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施某被认定为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两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志祥、崔换地律师在发回重审一审阶段代理后,向检察官和法官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定诈骗罪定性错误,施某联系客户在期货平台上进行投资赚取手续费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相关司法判例佐证定性错误。辩护人提出诈骗罪定性错误问题后,多次和检察官、法官沟通,最后沟通结果为,法官、检察官同意在不改变定性的情况下,在施某认罪认罚、退赃的基础上,对施某涉嫌的两罪合并建议量刑为15年有期徒刑,辩护人考虑到即使改变诈骗罪的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按照施某的犯罪金额也要在有期徒刑15年量刑,现检察官量刑建议为两罪合并量刑15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明显有利于被告人,于是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做其工作,最终和检察官达成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两罪合并15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
法院判决:
经施某认罪认罚、退赃,检察官出具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合并在15年有期徒刑量刑的建议。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决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零五万元。
律师办案思考:
本案辩护人在接受委托时已经处于发回重审一审阶段,并且原一审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原一审未认罪认罚,针对这种情况,辩护难度比较大。但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看,指控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属定性错误,其行为更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于是首先和被告人、检察官沟通做改变定性辩护,同时和检察官沟通认罪认罚事宜。于是就出现了虽然没有改变定性,但争取到比改变定性更好的辩护效果——认罪认罚、退赃后检察官建议两罪合并量刑15年有期徒刑。该案能在不改变诈骗罪定性的情况下,从无期徒刑改为15年有期徒刑,主要得益于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既能够结合案件侦查、起诉材料判断案件可能结果,对诈骗罪定性大胆提出质疑,同时又能够结合办案机关、案件特殊性等综合因素适时的作出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从而实现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效果。
【陈志祥律师】
陈志祥律师,1996年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现为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智库法律专家,中共合肥市律师行业包河区联合支部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安徽省“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团成员,合肥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专家库成员,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六届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委员,安徽省九届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五届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委员。业务专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法律顾问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崔换地律师,擅长处理民事合同、建设工程、刑事辩护类案件。成功办理了唐某某危险驾驶罪、张谋诈骗案、薛某某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余某某房屋征迁赔偿案、胡某与滕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钱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等案件,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崔律师执业以来,始终坚持精细化办案的理念,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让每一位当事人 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