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5
吴某,1968年出生,2021年3月经人介绍到某酒店上班,同年5月26日,吴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致其右股骨骨折,2022年4月20日,吴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酒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当地仲裁委以吴某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吴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陈志祥、范贵芬律师代理酒店参与本案诉讼。
【案例分析】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就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问题,各地方在参照中央规定的基础上,分别依据地方实际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标准。2008年9月1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关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终止的确定标准问题的答复》([2015]民一他字第6号)认为,“对于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上述问题的规定延续了2015年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具体到安徽省,安徽省高院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可知,安徽省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就业,只要该就业人员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就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那么无论该劳动者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均成立劳务关系,不成立劳动关系。具体到本案,本案吴某在初次进入酒店工作时就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酒店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双方不成立劳动关系,另本案在仲裁阶段,仲裁委已经以吴某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吴某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吴某1968年7月3日出生,其2021年4月1日到酒店工作时已超过退休年龄。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吴某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XX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第三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