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交通肇事案: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实刑,最终判处缓刑四年六个月

日期:2023-08-29

【成功案例】交通肇事案:检察院建议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实刑,最终判处缓刑四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23221日,被告人张某驾驶车辆碰撞到同向行走的行人方某,致行人方某倒地,事发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方某被碾压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某的同意,指派陈志祥、张智宇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阅卷了解案情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逃逸之规定推定被告人张德燕全责,该全责为行政法的“责任”,不是本案刑事案件中的“责任”,应区分行政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与刑事法律意义上的责任。2、被告人张某的逃逸行为应认定为入罪情节,而不应当认定为加重情节。3、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应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多次与审判法官沟通本案被告人张某逃逸行为的定性问题,即被告人张某的逃逸行为到底应该认定为加重情节(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应认定为入罪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积极促成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

判决当日张某从看守所释放,其家属在看守所门口将张某接回家。

律师办案思考:

本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应认定为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辩护人认为该逃逸行为更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于是辩护人决定采用情节辩护,将被告人的逃逸行为认定为入罪条件,即可将被告人的量刑改为三年以下。但因被害人死亡,且一审开庭前尚未达成谅解,争取缓刑难度依然较大。于是辩护人庭审后多次与审判法官沟通,最终在审判法官的协调下,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害人家属同意出具谅解书。最终本案审判法院判决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四年六个月。本案主要得益于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既能够结合案件侦查、起诉材料判断案件可能结果,对本案逃逸行为的定性大胆提出质疑,同时又能够结合办案机关、案件特殊性等综合因素坚持不懈的与审判法官沟通,从而实现了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效果。

 

【陈志祥律师】

  陈志祥律师,1996年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现为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智库法律专家,中共合肥市律师行业包河区联合支部委员会常务副书记,安徽省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团成员,合肥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专家库成员,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安徽省六届律协刑专委副主任委员,安徽省九届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五届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和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委员。业务专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法律顾问等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张智宇律师】
合肥市第六届律协企业合规管理委员会委员高级企业合规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