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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 | 买卖合同纠纷,股东个人出具欠条,出卖人起诉公司,开庭后: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撤回起诉。

日期:2022-10-07

案情简介
   2019年,公司股东甲陆续向王某购买油漆,王某与公司、股东甲某均未签订买卖合同,交易期间均是与甲某联系。2021年王某与甲某达成结算单,甲某在结算单签字确认。嗣后王某起诉公司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货款50万余元。

案情分析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智宇律师具体承办该案。该案的争议焦点,公司与原告王某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围绕这个焦点,张智宇律师认为,原告王某与公司不存在书面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一直是与股东甲某沟通联系,结算单也仅有甲某的签字确认,无公司印章,故原告王某诉请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依据不足。

开庭审理

   2022年8月12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交易过程中货物是送至公司,且公司股东在结算单签字确认,应当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张智宇律师代表公司答辩:1、原告王某一直是与股东甲某沟通联系,未与公司联系沟通过,也未与公司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无法推断原告王某是与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审查合同签订主体应当考虑合同签订时或口头协议达成时的交易对象,原告王某是与甲某达成的买卖事宜,应当是与甲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与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王某提供的结算单仅有甲某的签字确认,无公司有效印章。可以表明王某是与甲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3、公司从未授权甲某代表公司购买货物,也未授权甲某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甲某的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综上,原告王某与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庭审后,2022年8月31日,原告王某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最终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号:(2022)皖0103民初4222号


律师提醒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交易方式,交易前应当了解交易对象的基本信息:自然人需确定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企业或其他组织需确定准确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并加盖公司公章。

      张智宇律师,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主攻企业合规、合同风险防控与纠纷解决、建设工程。自执业以来,代理民商事纠纷数百起,为多家企业单位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多年来潜心钻研企业合规事务、风险防控、纠纷处理,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张智宇律师始终秉承 “案件无大小,用心办好每一案!”的办案态度,认真负责、专业专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始于需求,终于满意。需要法律帮助,振徽律师与您同行!
      张智宇律师联系电话:1822692733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