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0-07
案情分析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智宇律师具体承办该案。该案的争议焦点,公司与原告王某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围绕这个焦点,张智宇律师认为,原告王某与公司不存在书面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一直是与股东甲某沟通联系,结算单也仅有甲某的签字确认,无公司印章,故原告王某诉请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依据不足。
开庭审理
2022年8月12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交易过程中货物是送至公司,且公司股东在结算单签字确认,应当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张智宇律师代表公司答辩:1、原告王某一直是与股东甲某沟通联系,未与公司联系沟通过,也未与公司签订过书面买卖合同,无法推断原告王某是与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审查合同签订主体应当考虑合同签订时或口头协议达成时的交易对象,原告王某是与甲某达成的买卖事宜,应当是与甲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与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原告王某提供的结算单仅有甲某的签字确认,无公司有效印章。可以表明王某是与甲某成立买卖合同关系。3、公司从未授权甲某代表公司购买货物,也未授权甲某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甲某的行为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综上,原告王某与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公司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庭审后,2022年8月31日,原告王某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最终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裁定: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号:(2022)皖0103民初4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