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6-05-13
2026年4月30日,“比邻星”民商法论坛第一期在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举办。本次论坛以“请求权基础理论与实务”为核心主题,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祥律师参与论坛并做主题分享:从自然事实到法律事实——民事请求权基础解析。陈志祥律师界定了自然事实、法律事实及请求权基础的概念,结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阐述了自然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化过程与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强调了其对律师执业和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性。以下是根据陈律师发言整理的文字稿:
以一个常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例,具体阐述从自然事实到法律事实两个层面结合案例谈民事诉讼中请求权基础。
自然事实: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甲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约定乙支付购房款 200 万元,甲在收到款项后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一个月后甲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在这个案例中,自然事实包括:甲和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支付购房款、甲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等。这些都是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客观情况,不涉及法律的评价。
法律事实:当这些自然事实与法律规范相联系时,就转化为法律事实。在我国《民法典》中,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甲和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乙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甲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则构成违约。
此时,这些自然事实就成为了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乙基于甲的违约行为,与甲之间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权基础:乙向甲主张权利,要求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其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乙可以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因违约给乙造成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乙需要证明甲和乙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乙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甲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等事实,以支持自己的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自然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只有经过法律规范的筛选和评价,自然事实才能转化为法律事实。而请求权基础则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当事人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来支持自己的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准确识别自然事实、将其转化为法律事实,并找到合适的请求权基础,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三、结语
请求权基础不仅是法院裁判的依据,更是律师执业的重要工具。从自然事实到法律事实的转化过程,是律师在诉讼中必须掌握的核心能力。将自然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这个证明过程就体现律师的法理水平、执业能力和执业技巧。
我们常说:“没有请求权基础,就没有胜诉的可能性。”因此,在每一个案件中,律师都应以请求权为基础,构建法律论证,提升案件胜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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