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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说法】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后期风险有多大?

日期:2025-10-10

一、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股东要慎重,新《公司法》实施后转让股权的股东可能要和受让股权的股东一起承担缴纳出资的责任!

20247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881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里的补充责任是指,受让人到期不出资,经债权人执行受让股东,仍未执行到位的,债权人有权起诉转让人,要求转让人在未受让人未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也即是否对新《公司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4630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规定明确赋予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以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即在2024630日之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股东,也将面临被公司债权人起诉要求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

三、张律师提醒朋友们

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旨在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促使各公司股东认真经营公司,审慎转让公司股权,若公司真的面临资不抵债、破产的困境,应走正常的注销或破产程序,而不是将股权转给自己的父母或其他无经济能力的人。


张智宇律师,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职律师,合肥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泗县商会副秘书长,高级企业合规师。刑事辩护领域:张智宇律师擅长经济犯罪、诈骗类犯罪、涉众犯罪辩护,其承办的多起刑事案件通过辩护取得不予批准逮捕、取保候审、不起诉、判处缓刑或者从轻、减轻处理。民商事领域:张智宇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擅长企业合规管理与风险防控,经济类纠纷,诉讼与仲裁,曾办理多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案件。张智宇律师,联系电话:18226927338(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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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宇律师,联系电话:18226927338(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