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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再审申请成功 | 崔换地律师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代理申请再审 | 市中院裁定提审此案

日期:2023-12-07

近日,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民申197号民事裁定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决定提审此案。

 

案情回顾

202048日,某公司注册成立,刘某认缴出资245万元,出资比例49%2021727日,刘某将其认缴的全部股权零元转让给了李某,双方约定公司股权对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刘某变更为李某。

202197日,沈某与某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因代理费问题产生纠纷,沈某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返还代理费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沈某返还代理费并支付逾期利息,刘某对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安徽振徽律师事务所接受刘某委托后,指派崔换地律师办理本案。经详细了解案情、查阅卷宗、梳理证据材料,崔换地律师发现:

(一)刘某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也不存在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情形,不属于股东瑕疵出资情况下转让股权,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刘某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对股权转让后公司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错误;

(二)一审法院起诉材料、传票、判决书送达的程序错误,导致刘某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剥夺了刘某的辩论权,亦致使刘某无法行使上诉权。

综上分析,崔换地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严重损害再审申请人刘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

 

申请结果

通过崔换地律师对案件的综合分析与不懈努力,最终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再审申请能获得合肥市中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崔换地律师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地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终不负当事人委托。